第五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海事、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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