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严重毁损的;(二)未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专项保护规划的;(三)未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对保护经费实施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