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本省的防汛期。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在防汛期内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雨情水情日报制度和险情报告制度。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按分级管理职责进入现场指挥。

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在防汛期内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