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防洪工程现状、国家规定或者省确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御省重要江河和国、省、地(州、市)边界重要江河、河段的洪水,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洪水防御,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