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节能技术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扩大服务项目的,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取消其节能检验测试资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