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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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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已修改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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