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