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歌(舞)厅、影(剧)院、会展馆(场)、体育馆(场)、餐饮(厅)、宾馆、商(市)场、洗浴场、网吧、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三)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四)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用朝、汉两种语言播放;

(五)经营场所容纳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