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应当经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考核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