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