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读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心理特点,坚持矫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工读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读学校建设,改善工读学校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