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