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