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配合家庭、学校和公安机关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协助缺乏管教能力的家庭管教其未成年子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志愿者,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