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