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