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