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