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潞简王墓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区财政预算;

(三)业务收入;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潞简王墓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