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