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