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需求人自行分散采购或者为规避适用本条例而分批分散采购的,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年度财政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