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采购人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