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