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