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