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