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