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和组织审查。报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组织审查。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部门统称为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