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