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