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临海建设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工业废水、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以及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