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