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跨区(市)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事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