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提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