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