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