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