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五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