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报废车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利用报废车辆配件拼装、组装车辆或者出售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