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