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