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还交纳的用血保证金:

(一)公民或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用血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