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献血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