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合作与交流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同外国官方、民间及国际组织之间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企业、科技单位在同国(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外贸自营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