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人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民族自治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安置退休后的科技人员,并支持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活动,鼓励他们自办、联办、承包、租赁技术经济实体,在取得报酬的同时,继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