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