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同级财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