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统一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