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