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