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